已經實施61年的鐵路強制保險終於將於明年1月1日起取消,意味著所有乘坐火車的乘客不再被強制購買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
昨日,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第628號令,要求明年元旦起廢除《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這一規定被學界和乘客質疑多年而一直實施,“7·23”動車追尾事故后,多位學者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
強制交2元 封頂賠2萬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於原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於1951年,《條例》第一條規定:鐵路旅客均應投保意外傷害保險。1992年,《條例》進行了修訂,規定所有鐵路旅客不論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額2萬元的保險,保險費包含在火車票價內,金額為基本票價的2%。
簡而言之,每個購買了火車票的旅客都被強制交納票價2%的保費,理賠時卻隻能拿到封頂2萬元的賠償。
2010年“7·23”動車追尾事故發生后,業內人士推算出每位旅客最高的賠償額度為17.2萬元(不含旅客自購的商業保險),17.2萬元的構成為:據2007年《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以及1992年進行了修訂的《條例》中規定的2萬元賠償金。
學者上書國務院建議廢止
在這個賠償組合中,價值2萬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引發公眾強烈反彈。中國保險法學會的5位學者隨后聯名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
5位學者最核心的意見在於,《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鐵路旅客均應投保意外傷害保險。而我國《保險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5位學者認為,目前,我國《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均沒有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強制保險的任何規定,而《條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規,隻屬於部門規章,其強制要求鐵路旅客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與現行《保險法》的上述規定存在明顯沖突,應當視為無效規定。
昨日,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第628號令,要求明年元旦起廢除《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意味著已實行61年的鐵路強制保險將終於被取消。
傷亡賠償不再隻有15萬元
昨日公布的628號國務院令還要求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上述條例第三十三條為: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於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刪去這一條文意味著鐵路旅客一旦發生人身傷亡,可獲得的賠償金額不再隻有15萬元的上限,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金額也不再隻有2000元的上限。(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