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鎮江11月15日電 (唐娟 劉光亮 林瑋冰)快遞公司在運輸中將物品弄丟,托運人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責任,而快遞公司卻以格式條款做擋箭牌,隻願意承擔運費的5倍損失。面對快遞公司的種種免責條款,托運人是否隻能吃啞巴虧?15日,記者從江蘇句容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件,據該法院審理后認定,快遞公司運單上所注“未保價的按資費5倍賠償”的條款,並不能為丟失客戶物品免責。
2012年5月,原告王某將總價值約15000元的服裝交由句容一快遞公司運輸至浙江杭州某交貨地點,快遞公司在收到王某托運的貨物后對貨物進行了檢驗,並簽發快運單為王某辦理了貨運手續,王某為此支付快遞公司運費20元。此后,王某指定的收貨人卻遲遲沒有收到貨物,經快件查詢,托運的貨物全部遺失。2012年8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貨物損失。庭審中,被告快遞公司對原告王某訴稱的事實沒有意見,但是原告托運貨物時,未按照被告的要求辦理保價,根據被告快遞公司出具給原告王某快運單的背面格式條款的規定,貨物未辦理保價發生損失、滅失的,按照運費的5倍賠償,該批服裝的運費是20元,因此隻能賠償原告損失100元。
此間,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將貨物交由被告快遞公司運輸,原被告之間形成貨物運輸合同關系,被告未能將原告交運的貨物運輸至原告指定地點,造成原告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在快運單上所注“未保價的按資費5倍賠償”為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內容排除了原告主要權利,被告未能就該格式條款向原告予以提示、說明,故該格式條款對原告不發生法律效力。於是依法判決被告句容某快遞公司賠償原告王某貨物損失人民幣15000余元。(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