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围观者未阻碍执法可现场拍摄【2】

2016年07月27日07:29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公安部首次播放视频示范民警规范执法 围观者未阻碍执法可现场拍摄

■专家说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身着警服本身就是一种简明的表明执法身份的国际通行办法。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识、警用装备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和正在执行职务,故意撕扯、抢夺、损毁等行为,可视为对警察的直接攻击。

公民有义务配合、支持执法,对执法有异议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从法律角度看,不管立法如何细化,法律的制定一般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操作性的内容很难一步到位地予以细化。从老百姓的角度看,执法权威的丧失最终受害的是公众安全和公民本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需要加强民警的素质,也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让公众了解从实体到程序的法律法规,知道民警执法有哪些权力,公众面对执法有哪些义务,应该如何配合执法,以及怎样监督公安机关执法。

执法中,遇到行为攻击类阻碍执法怎么办?

把握克制原则劝告无效实施强力制服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警察劝告无效的可以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面对攻击类阻碍执法,民警处置时应着重把握安全原则、克制原则、优势原则和适度原则,警告其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仍不停止的实施强力制服,同时注意动员群众力量给予协助。

■专家说法

顾永忠认为,针对日常执法中常见的容易发生误解的问题,一线民警要明确规范遇到问题应该如何处置,如何不违法又可以平息误解,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应做到执法有据,控制情绪,不要贸然采取行动。

余凌云认为,警察执法规范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警察执法要规范,让老百姓在面对执法时感受到公平公正和尊重,另一方面要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的配合度。需要强调的是,执法规范不是为了规范而规范,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减少纠纷。应避免矫枉过正,不能让警察不敢正常执法,老百姓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维护执法权威就是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执法时,围观群众在一旁拍摄怎么办?

自觉接受监督若涉密口头告知别外泄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围观群众在一旁用手机拍摄的情况。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民警应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

但是,民警可以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该迅速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对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遇到执法对象或其亲友下跪、抱民警腿怎么办?

蹲在侧面劝说对方仍拖拽可拉肘别臂

执法现场可能会遇到很多突发情况,一旦执法对象或其亲友突然向民警下跪或抱住民警腿时,民警不要站在下跪者的面前,以免引起误会。

正确的方式是,民警可站在下跪者侧面,附身搀扶对方或弯腰、半蹲进行劝说和法制教育,促其尽快起身。

如果执法对象或其亲友继续拖拽、缠抱民警,民警应迅速摆脱纠缠,可采取拉肘别臂等相对安全的控制动作,避免拳击、抓头发、扭脖子等危险动作。

也可在其他民警协助下,合力将其分离。必要时可依法使用催泪喷射器等警械。经劝导无效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

抓捕时,遇执法对象亲友或围观人员阻碍怎么办?

告知阻碍执法不听劝可拘留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要有效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固定证据,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告知群众民警正在执法,争取群众配合支持。一般情况下先劝说和法制教育,如果劝导无效的,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仍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过程中,应注意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防止误解。

当事人锁闭车门拒不开启怎么办?

口头制止无效破窗时确保车内人安全

部署查缉嫌疑车辆时,要明确一名民警为现场指挥,负责分工和下达指令,确保应对处置有序进行。不得站在车前强行拦截,紧急时可用拦车破胎器。

检查车辆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当事人锁闭车门拒不开启车门,民警可依次口头、徒手和使用警械制止。

民警在准备采取破窗强制手段之前,应向指挥中心报备。破窗时,选择不易危及车内人员安全的一侧。带离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及时清扫路面遗留物,迅速恢复交通。

民警查处路面交通违法时,遇有违法者带有随行儿童的,民警要先对儿童进行安抚,既能在孩子心中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又能对当事人产生心理感化,彰显人文关怀。(记者 张思佳)

(责编:龚仪(实习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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