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战略保障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从体制改革、环境营造、资源投入、扩大开放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一)改革创新治理体系
顺应创新主体多元、活动多样、路径多变的新趋势,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形成多元参与、协同高效的创新治理格局。
建立国家高层次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国内外科技创新动态,提出重大政策建议。转变政府创新管理职能,合理定位政府和市场功能。强化政府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环境营造、公共服务、监督评估和重大任务实施等职能。对于竞争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开发,应交由市场和企业来决定。建立创新治理的社会参与机制,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基金会、科技社团等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
合理确定中央各部门功能性分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创新需求凝炼、任务组织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作用。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权,中央政府职能侧重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地方政府职能侧重推动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
构建国家科技管理基础制度。再造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改进和优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流程,建设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覆盖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完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立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制度,推动科技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建立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引导各地树立创新发展导向。
(二)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
切实加大对基础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研究稳定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改革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激励企业研发的普惠性政策,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投入主体。
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适合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功能,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壮大创业投资规模,运用互联网金融支持创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基金的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创新。
(三)全方位推进开放创新
抓住全球创新资源加速流动和我国经济地位上升的历史机遇,提高我国全球配置创新资源能力。支持企业面向全球布局创新网络,鼓励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按照国际规则并购、合资、参股国外创新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提高海外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以卫星、高铁、核能、超级计算机等为重点,推动我国先进技术和装备走出去。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支持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实现引资、引智、引技相结合。
深入参与全球科技创新治理,主动设置全球性创新议题,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规则制定,共同应对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环境污染、气候变化以及公共卫生等全球性挑战。丰富和深化创新对话,围绕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和亚太互联互通蓝图,合作建设面向沿线国家的科技创新基地。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提高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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