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眼·乡村治理
重心下沉 末梢激活【3】
广东清远、湖北秭归因地制宜探索村民自治实现形式
小单元的大课题
“村民自治的第三波实践需要制度跟进”
“办成一桩事,不知要吵多少架!”王廷翠的大白话里,透着自治落地的酸甜苦辣。
王廷翠是秭归县郭家坝镇王家岭村的老党员,也是第七村落理事会的帮扶员兼监督员。
“修路砍的柑橘树是大树,要给我换一样大的!”王廷翠记得3年前谋划修建果园路第一次开会时的情景,村落21户村民,来了16户,火药味十足。
“后来发展到连开会选个地点都要吵,因为见面就嚷嚷,谁也不愿意20多号人在自己家里吵得脸红脖子粗,生一肚子气。”无奈之下,王廷翠组织大家到村头的小树林里吵。“有次早晨7点开会,吵到11点散了;午饭之后,接着开,接着吵。”王廷翠说,这样吵了十几次,利益诉求充分表达、互有妥协,土地调整、柑橘补偿、筹资筹劳等问题终于达成一致。
修路对各家果树的影响有多有少,需要互相找补。王廷翠就带着一个人一棵棵数,数一棵绑一根绳,另一个人数一棵解一根绳,直到两人的数对得上才作罢。1.2万棵果树,足足数了一个星期。
王廷翠家里有几大本手写的修路流水账,每家应出工多少、实出工多少,村民集资收入多少、支出多少,每家损失了几棵树、谁补谁几棵树等,事无巨细,全都公布给村民看,经大家签字同意。“群众的事情,每个细节都要细致到位,一丝一毫也马虎不得。”
“村落自治与农业生产发展相结合,让民主成为实实在在的东西。”专家学者指出,秭归也好,清远也好,划小村民自治单元的改革探索,适应了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有效化解了农村社会“神经末梢”管理缺位和失灵问题,为完善村民自治的组织结构和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清远、秭归的改革实践启迪我们,建制村并不是村民自治唯一有效自治单元。”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院院长徐勇多次赴清远、秭归实地调研,他说,我国村民自治自发产生于自然村,定型在建制村,如今在广东、广西、湖北、四川的一些地方再度活跃于自然村,实现形式经历了三个波段。“村委会职能下沉到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可能更适宜于自治。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自治单位愈小,自治范围和内容愈有限。”他建议,建构多层次多类型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体系。
徐勇提醒,清远也好,秭归也好,自治单元下沉,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有体制和现实难题:村民理事会自治组织职能有待明确,应提高行政事务准入门槛,防止重蹈行政化覆辙;自治运行资金有待充实,单靠群众筹资筹劳仍然捉襟见肘,应创新公益项目的实施,壮大集体经济;自治主体动力有待强化,目前自治行为都是义务服务,应创新“以奖代补”机制,保障村民理事会工作开展。
2014年和2015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徐勇认为,这不仅在于将自治单元建在什么层次,而在于提出了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命题。“村民自治是来自于村民的自我治理活动,同时又是一项国家治理制度安排。村民自治的第三波实践需要制度跟进。”
《 人民日报 》( 2016年05月13日 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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