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透露,最近一年来,其公司按正规程序从网上查到信息后去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凭实力中标的只有10%左右,并且是靠完全压低价格拿到的。不过他坦言,近两年在全国上下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比以往有了很大好转,领导直接打招呼干预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情况已经很少了。供应商们为此很振奋,但还是存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和准入资格被人为“绑架”的现象,有好多项目的评分标准完全是为某个特定企业“量身订做”的,还有一些采购经办人和代理商仍然“不收手”。希望国家的高压反腐态势能一直持续下去,在打“老虎”的同时不放过“苍蝇”。
立法要严一些,执法要硬一些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廉洁高效,2002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今年2月,国务院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些专家认为,客观来看,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在规范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遏制采购腐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譬如,获得2014年“中国政府采购创新奖”的山东省当年的政府采购节省资金168.11亿元。
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看来,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堵住采购腐败,立法还要更细一些、更严一些,执法要更硬一些。朱列玉建议,相关法律法规要对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有刚性要求,不仅要公开“准备买什么”“什么部门要买”,还要公开“为什么要买”“用的效果怎么样”。对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责任规定明显太轻。还有,像评审专家泄底这样影响重大的行为,只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也难以从根本上起到震慑作用。”
遏制政府采购腐败,要完善立法,更要加强执法。朱列玉表示,监管乏力,是政府采购容易出现腐败的原因之一。他说,比如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可是现实中,或因人力所限,或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使然,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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