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2月9日电(记者张晨俊)西安市8日出台《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办法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治污减霾工作职责,导致大气污染程度严重的,将受到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这些行为是: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对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所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在全市治污减霾考核评比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发现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行政不作为、慢动作、乱作为的。
据了解,责任追究工作将由西安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治污减霾办负责提出,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