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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校园性侵案频发:当事人"失语"、侵害方"恐吓"、监管方"包庇"【2】

2014年12月07日13:28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性侵被“失语”“恐吓”“包庇”掩盖

记者采访发现,性侵案件当事人往往“失语”。2013年8月,在北京工作的程女士对安徽潜山老家几个孩子说起“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不保守坏人的秘密”时,一个14岁的女孩突然揭发“杨老师小学三年级时侮辱过我”,揭开了安徽潜山天明学校校长杨启发对学生长达11年的性侵案。而在这11年期间,曾有人向警方反映杨启发性侵某女生,但当警方调查时,女孩父母态度冷淡、拒绝取证,使事情最终不了了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妇儿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曾在4年中受理儿童性侵犯个案29起,其中“私了”不成才公开的有7起,为孩子名声及今后生活不愿控告的有9起。

广东省政府督学钟院生认为,长期以来,大家认为女孩子被侵犯是一种羞耻,会招致外人指责“不检点”。因此一些受害人选择缄默。要鼓励受害学生举报侵害人的不良行为,并防止她们受到“二次伤害”。

“恐吓威逼”屡屡成功。江西瑞昌62岁代课教师陶表功以“批改作业”等逼学生就范;杨启发利用教师身份向受害学生进行欺骗、恐吓;云南性侵案受访的一名学生说,许某某在当地是“大姐大”,不跟着去就吓唬她们……

因为被吓唬就跟着走,因为辅导功课就容忍被侵犯,因为被警告“不要告诉家长”就真的闭口不言……歹徒为何能“轻松”实施侵害?华南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松林认为,性侵案件受害学生年龄普遍较小,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较弱,一些年幼学生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一种犯罪。

“内部处理”需要反思。一些学校在处理校园性侵案时,总有一种“家丑怕外扬”的“包庇”心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说,因为“师德一票否决”,一些地方在处理校园性侵案时,总想“内部处理”,回避用法律解决问题,客观上助长了一些教师实施犯罪时的侥幸心理。

“亡羊要补牢”,防范校园性侵不能止于“事后处罚”

专家指出,治理校园性侵,制裁犯罪者、追责监管人、建立预防网、加强性教育缺一不可。只有防范的“天网恢恢”,受害儿童才敢说出“坏人的秘密”,校园性侵才能止于“事前预防”。

性教育亟待加强。山东东平初中女生遭性侵的学校校长刘美福表示,学校在青春期性教育方面还是空白。当事人的母亲坦言:从小关于性的话题只字未提。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性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张玫玫认为,有些家长觉得性是隐晦的,不能公开谈。事实上,性教育越早越好。

法律要画出“底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维钊、律师秦希燕等认为,与国外普遍严惩性侵儿童的做法相比,我国对性侵儿童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凡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定为强奸罪,加重处罚;同时应该杜绝一些学校的“包庇”思维,打消犯罪者的侥幸心理。

建立预防性侵工作机制。专家指出,我国一些性侵害案件的处理仅停留在“事后处罚”上,应该建立事前预防、紧急救助到事后治疗辅导的预防性侵工作机制。“防范性侵害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一起参与,给孩子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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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昶荣(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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