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税收优惠至2016年底
为进一步缓解农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和低收入农户贷款难的问题,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以下两项已经执行到期的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一是对金融机构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动金融机构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
二是对保险公司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对农户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同时,针对农户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万元到10万元的情况,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把对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保险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底。让惠农政策持续发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公开资料显示,本次国务院延长的两项“三农”贷款所得税优惠的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前述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
在白景明看来,此次政府加大对农村金融的税收支持力度,对于农民增收、农村就业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对此,中国农业大学金融系主任何广文亦持相同意见。何广文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户贷款难是重要制约因素之一,由于涉农贷款金额小、客户分布的区域太广、贷款客户对金融知识理解普遍偏低,业务开展成本高,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已极大地困扰农户,此次国务院税收减免为金融机构降低贷款成本留下了空间,有利于激励银行更多地支持涉农贷款。
据悉,按照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所得利息收入,先要按照5%征收营业税,剩余所得扣除成本后所得利润还要征收所得税。
何广文指出,本次会议,一方面是延长优惠政策期限,另一方面还将享受优惠政策贷款的额度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则意味着扩大了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覆盖面,亦满足了农户日渐增长的融资需求。
针对保险方面的优惠,杜晓山指出,农业保险有利于增强农户的抗风险能力,近年来已收到官方的日渐重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当前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业保险大国。不过,国内农险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保障水平低、保险产品层次单一、服务能力相对较弱,产品创新不足、经营成本较高、风险管控难度大等问题,对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构成了挑战。
杜晓山指出,对保险机构的减税措施实际上就是在降低保险机构的农险经营成本,增加其偿付能力。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农产品市场波动等情况,保险机构就能够发挥更好的支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4月份曾透露,一般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是5%,减按3%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减征40%税款,优惠力度实际上较大。(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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