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春妻子向记者展示景春为学习法律购置的大量书籍。
申请国赔频讨说法
此后,景春持续申诉和上访。磐石市法院于2007年4月4日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景春无罪。4月9日,景春以无罪判决为依据,申请国家赔偿,他要求撤销原来的错捕赔偿决定,重新赔偿他各项损失83万元。这一申请,磐石市法院并未立案。
2008年2月19日,景春再次申请国赔,金额增至106万余元,磐石市法院予以立案。
对于106万余元的巨额赔偿,景春妻子刘金艳表示,景春一共被羁押了104天,如果按天算肯定算不到106万,但这一冤案对他们的家庭造成了深远影响。刘金艳说,当年为避风头,举家迁出磐石,家里的两亩菜地和价值3万元的房子贱卖,只得了6000元。两个儿子因家贫失学,分别是初中肄业和小学毕业。基于此,除了羁押104天的赔偿外,景春夫妇还索赔名誉权损害30万元、精神损害25万元、上访误工费22万、交通电话费等6万元、孩子失学前程受损6万元、财产损失10万元,以及律师费等其他损失。
上述申请,接连被磐石市法院、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否决。
磐石市法院2008年4月11日驳回申请时认为,景春被羁押104天系错捕,该院已支付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景春因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申请国家赔偿,于法无据。
2008年7月14日,中院驳回其申请,维持磐石市法院的认定。2009年10月9日,省高院驳回申诉。
针对景春常年上访,2010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审委会经研究,确认景春为“无理访”。理由是:“景春被错误逮捕,已依法取得了赔偿,又以被无罪判决为由再次申请国家赔偿,按相关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被中院、高院驳回,其上访属于无理访,同意磐石法院处理意见。”
2010年11月16日,省高院复核景春国赔案,维持“无理访”结论。
地方三级法院的结论,未能让景春信服。2010年起,他开始频繁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院上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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