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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提高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14年11月23日16:12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广西提高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过此次调整标准,残疾军人抚恤金最高每年可达52360元,最低达4980元。明年1月1日起,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将达400元。

  根据广西建立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此次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增长较大,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的标准予以提高。同时,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也进行了调整,每人每月达385元。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抚恤补助标准还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将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此外,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也进行了调整: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贴标准。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记者汪军)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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