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靖)女游客王莎(化名)泰国旅游途中意外摔伤,近日她将旅行社告到海淀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最终旅行社被判承责30%。
王莎夫妇于1月19日与旅行社签合同,参加为期一周的泰国游。在清迈古城游玩时,她被身后的石头绊倒,后被旅行社领队送到当地医院,简单接受了治疗。
回京后,王莎感觉腿部不适,住院治疗,一个月后病愈出院。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等支付问题,她找旅行社协商。但旅行社认为领队尽到了合同义务,而王莎作为成年人,在旅游过程中,只顾拍照,不慎被石头绊倒,纯属意外,理应自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经营方,对参与旅游活动的游客人身和财产有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辩称此事故纯属意外事件,法院不予采纳。不过,旅行社及时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而王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因此同样存在过失。最后,法院酌定判决由该旅行社与王莎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
(原标题:游泰国绊倒摔伤 旅行社被判有责)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