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最低消费禁令已于11月1日实施。记者昨天走访天津市部分餐饮场所时看到,设置最低消费现象仍存在,有的将最低消费改头换面变相收费。
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虽然新规已实施,但记者昨天多方调查后发现,天津市餐饮最低消费现象仍存在。此外,部分餐厅还通过对包间大厅制订不同菜单,来应对禁设最低消费。昨天下午,在贵州路上的一家以经营海鲜为主的餐厅内,服务人员告诉记者,6人间的单间要有600元的最低消费,而且少于6个人不能使用。在位于西湖道上的一家火锅店,在得知记者询问单间是否有最低消费时,服务人员表示,有88元的单间服务费,不是最低消费。而在奥林匹克大厦内的一家比萨饼店门前,记者看到一个告示牌,上面明确写着:敬请留意自带酒水饮料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相关费用请咨询服务人员。正在用餐的消费者周女士说:“早就看到从11月1日起,不允许餐馆设置最低消费的消息,可实际上还是有不少餐馆依然有最低消费的限制,设置单间费、服务费。作为消费者,很反感商家这种行为。”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惠宾认为,目前一些商家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有最低消费,但是设置单间费、服务费等,都是变相设置最低消费,是违反《办法》的行为。消费者如遇到商家违规的现象,可到消协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到当地法院起诉商家的违法行为。 (记者吴薇 郑妍)
(来源: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