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曾担任汕头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因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去年年底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当时,黄志光收受的以他儿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没有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受贿款,检方对此提起抗诉。昨日,记者获悉,经广东省高院二审后,认定该100万元属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100万“捐款”未定受贿引抗诉
2013年年底,广州中院一审认定,黄志光受贿300余万元并非法持有枪支7支,构成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对他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当时,约有200万元的受贿指控没有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受贿。
其中,未被认定为受贿的指控中,就包括黄志光收受的以他儿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根据指控,黄志光在担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于2008年9月收受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某鹤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之后以其子黄某的名义捐给海丰县某寺庙。
对于一审判决,广州市检察院抗诉认为,捐赠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黄志光对受贿款项的处置,其受贿行为已完成,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而一审法院对此未认定为受贿,确有错误。
据一审判决,一审法院未认定该100万元属于受贿的理由在于:李某鹤付出该100万元与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赠的实质目的都是为了捐资建佛,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另外,李某鹤将100万元包装成土特产委托黄志光儿子带给黄志光,黄志光在不知情之下将之放在家中几日,等捐款之日得知纸箱内装着钱后即原封不动地带到寺庙,故其行为应属保管而非占有。
收百万后的处理不影响受贿认定
广东省高院终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省高院认为,黄志光有非法收受100万元的主观故意。“黄志光供述,黄志光和李某鹤说,寺庙要修大佛缺资金,希望他支持下。李某鹤表示捐给该寺200万元,并说自己捐100万元,帮黄志光捐100万元,黄志光表示同意。”客观方面,黄志光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省高院终审认定,黄志光收受李某鹤的100万元,而后以其儿子的名义捐赠给寺庙,属于收受100万元后对收受钱款的处理,不影响对受贿的认定。为此,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黄志光受贿罪的量刑,加刑1年,即黄志光受贿罪刑期从13年加到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罪及量刑不变,仍维持一审判决的3年,数罪并罚,最终决定对黄志光执行刑期从一审的14年上升到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黄志光1954年出生于深圳罗湖一带,广东海丰人,研究生学历,历任宝安区区委书记、汕头市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2011年2月,57岁的黄志光在深圳市政协副主席的职位上被宣布接受组织调查 。(记者章程)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