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讯 (记者 陆敏)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配套规则。至此,“沪港通”规则已基本齐备。待开通日期最终确定,“沪港通”即可乘风起航。
据介绍,“宽严相济”成为《试点办法》的总体特征,即对体现市场化、国际化的需求总体放宽限制,对风险控制方面的需求则作出更加严格、细致的安排。
沪港通允许融资融券是《试点办法》修改过程中的最大变化。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证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4种非交易过户情形。
“在4月底的征求意见稿中,融资融券并未出现在沪港通业务中。然而,市场的需求最终推动了规则的演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
据介绍,在《试点办法》中,原有的“会员不得为港股通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规定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本所会员为港股通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这个小小的修改为港股通融资融券预留了空间。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沪港通的正式启动和运行成熟,融资融券功能将在整个业务中得到完整的实现。”董登新说。
《试点办法》对前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作出了积极响应,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同时,为了防止风险跨境传递,保障沪港通平稳安全运行,《试点办法》完善了关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等事项作出了细化明确。
为更好防范和监管沪港通中的跨境违规行为,上证所和联交所经协商建立了自律监管协作机制。同时,《试点办法》还对提供沪股通投资者信息提出要求,明确上证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这一要求符合A股市场的监管习惯和制度要求,有利于沪港通的有效监管。
额度限制方面,《试点办法》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安排,对上证所集合竞价阶段和连续竞价阶段的沪股通每日额度控制、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的港股通每日额度控制分别作出了规定。此外,沪港通的总额度余额计算公式也有调整。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