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6项条件:一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二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三是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四是按照规定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五是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一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是因关闭、转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三是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作了规定。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每年将本行政区域的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