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的产能须为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
近日,工信部出台《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提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势头。
这些环境敏感区域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等6省市、广东省部分市县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按照要求,包括河北在内的环境敏感区域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
办法对能够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的产能作出明确规定,须为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控制总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按照疏堵结合、严禁新增产能的思路,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为实施新(改、扩)建项目腾出资源、环境容量和市场空间。为此,办法提出,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信部将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为产能置换提供信息服务。(记者庞超)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