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一”种身份: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农”与“非农”将成为历史。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将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
●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两”大目标:1亿人落户城镇、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要通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的户口登记制度。
●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个特点:总体调整、综合配套、整体构建
●是对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
●是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一次综合配套的改革。
●是对新型户籍制度的一次整体构建。
“四”级落户:全面放开、有序放开、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意见进一步调整了户口迁移政策,按照人口规模来划分并确定各类城市的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N”项配套:
就业、教育、医保等
全面跟进
就业保障
将实现农民工就业信息全国联网,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子女教育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将被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
●支持地方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解决随迁子女入园问题,推动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要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使其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不断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医疗卫生
●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被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养老保险
●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社会救助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住房保障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并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权威访谈
户籍制度改革须着眼长远
户籍制度改革难在哪里?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一是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较大,难以平衡;二是许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长期与户籍直接挂钩,难以剥离;三是各类群体发展愿望和利益诉求多元多样,难以协调。这些深层次矛盾决定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协同攻坚。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是什么?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一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是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为什么建立居住证制度?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建立居住证制度,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那些已经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新闻链接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历史回眸
●1951年7月16日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8年1月 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84年10月 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
●1985年7月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
●2013年11月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据新华社
(来源:成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