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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会计为还赌债 挪用4900万社保金被判死缓

2014年07月28日11:15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财政局会计为还赌债 挪用4900万社保金被判死缓

  去澳门赌博及归还在昌平欠下的赌债。

  按照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杨立强采取在预算拨款凭证、电汇凭证等专款凭证上加盖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国库专用章和人名章的手段,窃取单位公款4906.83万元用于归还赌债。案发前尚未归还。

  为还巨额赌债,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财政专户会计杨立强贪污、挪用公款高达5100余万元,其中包括4900余万元社保金,此案也是目前北京贪污社保金最多的案件。

  杨立强一审被法院以贪污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一审后,杨立强提出上诉,市高院维持了该死刑判决。此后,此案被报请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最高法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昨天记者获悉,经重审,杨立强被改判死缓。

  案情

  会计嗜赌为归还赌债挪用公款

  现年49岁的北京人杨立强,案发前是昌平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科员,也是国库科财政专户会计。他曾因赌博,被行政处分。

  2005年到国库科工作的杨立强专门负责银行票据交换工作及工商银行农村养老保险账户、北京银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账户、农业银行药品收支账户的会计工作。

  杨立强爱赌,平时经常在昌平和他人赌博,并欠下不少赌债。据杨立强供述,2007年上半年,为了归还赌债,他将单位公款转出。

  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杨立强于2007年2月至2008年1月,挪用本单位公款210万元用于归还赌债。2009年8月,杨立强归还了这笔款项。

  澳门豪赌欠巨款后贪污社保金

  杨立强交代,2008年初,他开始去澳门赌博,参赌时,先由担保人或出码人替他“出码”(不用直接拿现金),如果赌输,他可先回北京,然后再按照担保人或出码人提供的转款方式,向约定的转款账户打款,以偿还赌债。

  杨立强供述说,他先后从工商银行的农村养老保险账户、农业银行的药品收支账户、北京银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账户,挪出4900余万元用于归还在昌平和澳门所欠赌债。

  2009年8月3日,杨立强用赢回的钱,归还了财政局216万余元。同年11月,他曾从澳门赌场赢回900余万元,但未归还单位,而是继续用于

  东窗事发因岗位交接才被发现

  据了解,杨立强的行为之所以被发现,是因为在2009年4月,单位要求杨立强把其管理的三套财政专户交给同事处理,但是杨立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

  同年6月以后,杨立强的同事开始对三套账户进行会计记载,但是杨立强只给同事一部分明细对账单。同年12月24日,单位要求杨立强当日必须把设立在工商银行城关分理处的养老保险专户销户后,转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后发现杨立强根本就没有去办这项业务,而且手机关机。当单位派人去工商银行办理销户时,经过对账发现,该专户每个月都有几笔大额支出,且都有手续费的支出,有电汇迹象,因而向警方报案。

  在2009年4月,单位要求杨立强办理账目交接手续的过程中,杨立强一方面故意拖延,一方面在已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挪出公款3000多万元。2009年底,杨立强从工商银行财政专户转出最后一笔193万余元后,携带部分赃款潜逃,5天后,被缉拿归案。

  终获死缓案发后追缴900余万

  2010年12月2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杨立强提起公诉。2011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两罪并罚判处杨立强死刑。杨立强不服,提出上诉,市高院于2013年2月21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案件被报请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2013年11月18日,最高法作出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据了解,重审时,一审法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庭的检察员坚持了原起诉所指控的内容。

  杨立强虽然认可全部事实,但表示其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指出,杨立强对其擅自转出的公款数额未予记载,致使其挪出的公款在单位账目上无法反映。

  同时,杨立强将巨额公款多次用于归还赌债,被其挪出的药品收支账户、农村养老保险账户内的资金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无一笔还款。而且,杨立强在交接账目时一直拖延,其间仍不断将大额公款挪出用于赌博,并在犯罪行为即将暴露时,携带部分赃款潜逃。

  法院指出,案发后,司法机关追缴赃款900余万。但客观上,杨立强无力偿还大部分赃款,因此法院认为其构成的是贪污罪。

  法院指出,杨立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款被追缴等具体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并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探因

  财政局管理存漏洞致巨额公款被挪用

  据了解,杨立强之所以能够轻松挪用巨额公款却不被发现的原因之一,是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的管理存在漏洞。

  据检察机关调查,2004年6月至2009年12月,昌平区财政局国库科科长,未按规定管理财政拨付印章,不设置稽核岗位,不按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违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及主管领导指示,擅自决定暂不对财政专户资金进行清户处理,才致使杨立强利用上述管理漏洞,于2007年2月至2009年12月,36次贪污、挪用财政专户资金等合计5100余万元用于赌博。

  而昌平区财政局一些工作人员也反映,因为单位的业务量比较大,已经形成惯例,盖章不需要各级领导审批。他们觉得杨立强既是会计,又是出纳,容易出问题。而据杨立强讲,他在单位电脑上记账时,只记载正常的入款和拨款,不记他挪出的资金情况。

  专家说法

  政策要求慎用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杨立强案件改判死缓,其中还包括一个隐含的理由就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变化。

  洪道德指出,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这个上收就放出了一个信号,从此走上慎用少用死刑的发展趋势,确保每个死刑都不是冤假错案。

  就贪污腐败案件的死刑适用,洪道德指出,这类案件判处死刑,是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个。第一是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是被告人拒不退赃,第三是造成间接损失非常严重。洪道德指出,本案中,杨立强只满足了第一个条件。洪道德指出,在贪腐案件中,主要还是要关注被告人是否有领导、高级领导职务,因为这类案件社会群众的观感很不好,而杨立强仅仅是一名会计,他不是适用死刑的重点方面。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虽然杨立强侵占的是国家的财产,但是财政局是这些财产的管理者,也存在重大过错。

  发回重审并不意味一二审错误

  据洪道德介绍,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的理由一般有三种,第一是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是诉讼程序重大违法,第三是其认为不需要判死刑。洪道德表示,只有第三种是最高法院表明态度,例如吴英案。而前两种,最高法院都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判重了,所以发回重审对不清楚的事实查清楚了,进行改判或者维持,理论上是存在第二次再次判死刑的可能性的。

  洪道德指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最初的死刑判决就一定是错误的。因为最初的死刑判决是建立在原来那个事实基础上,之后有可能是出现了新的事实,也可能是刑事政策进行了调整。就本案来看,就是出现了追缴900余万的事实。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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