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7月26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州市日前出台“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规模,如果违反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问责。
根据规定,市直机关会议共分四类:一类会议包括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纪委全委会;二类会议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召开并要求各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三类会议包括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市性会议;四类会议指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福州市规定,在会期方面,一类会议会期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含报到和离开)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在参会人员方面,一类、二类会议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其中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在会议地点方面,各单位会议原则上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其中三类、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另外,福州市要求,市直机关会议中时间、内容、参会对象相近的尽量套会或并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次数。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