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3日电 23日上午,北京市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与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一案,双方均未到庭。截止发稿时,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布休庭。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是民首先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方是民在诉讼状中提出,自2013年9月起,与被告崔永元因转基因食品问题发生争论,被告转各种各样涉及原告的谣言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数十条对原告的侮辱、诽谤微博,含“骗子”、“流氓”等内容。在原告公开表示要对被告提起诉讼后,被告非但不收敛其不法言论,反而继续肆无忌惮地恶毒诽谤,故足见其恶意。
因此,原告请求判被告删除侮辱诽谤原告的侵权微博信息,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以及公证费145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崔永元方则辩称,方是民诉称崔永元侵犯其名誉权的微博系崔永元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为了批评、驳斥方是民的错误言论发表,没有诽谤、侮辱方是民人格的内容,未侵犯方是民名誉权,方是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同时,崔永元作为反诉原告陈述诉讼请求,认为方是民恶意挑起事端,污蔑崔永元传谣,继而通过侮辱诽谤的方式恶意攻击崔永元及其团队。因此,要求方是民删除相关侮辱诽谤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经济损失67万元,承担诉讼费。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