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车祸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手术,术后两个多月被诊断出脑脓肿,女子再次接受手术,之后成了植物人,昏迷至今。女子亲属坚持医治近两年多后,以医院存有过失为由将塘厦镇某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90余万元。日前,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失,应承担45%的责任,判令医院赔偿33万余元。
2009年10月,邱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塘厦某医院住院治疗。11月28日~12月17日,邱女士先后进行两期高压氧治疗,当时其言语、精神、活动都不错。谁料自12月23日开始,邱女士出现了厌食、精神不好、尿床等症状,告知医生后获嘱咐喝柠檬水开胃,12月25日邱女士发起了高烧,但神经外科的医生也没有注意到患者脑脓肿的事实。
12月30日,医生查房时发现邱女士首次手术的部位漏白液,但医生擦掉后没有做其他处理,直至2011年1月13日医生查房时再次发现手术部位漏白液,才判断邱女士患上脑脓肿。当晚6时,医院对邱女士进行了紧急手术,可术后,邱女士呈植物人状态,昏迷至今。
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通事故是造成邱女士伤害的主因,但邱女士的病情发展并非缺乏临床病症,且前后发展持续时间较长,若医院能加强体征监察、病情分析,就术后发展的颅内感染能及时、准确、全面地给予确诊、治疗,邱女士的损害结果或能减免,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钟紫薇、曾维亮)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