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6月29日电 (记者王伟健)日前,南京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给各级党委和纪委明确了相应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首次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角度对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给予了清晰而明确的界定。
在实施办法中,“党委主体责任”分“党委班子集体责任”“党委成员个人责任”,有10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选好管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党内监督、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等。
纪委的“监督责任”有哪些?实施办法规定: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实施办法还对纪委工作列出专门的“责任清单”,包括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等5项。
如果一家单位腐败分子“前仆后继”、发案频频,所在单位的党委、纪委将承担什么责任?实施办法首次推行“责任倒查”“一案双查”两项刚性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 人民日报 》( 2014年06月30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