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8日电 (记者成慧)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对媒体单位、公共场所等发布公益广告做出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公益广告影响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中央报纸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日常版面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另外,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基础电信企业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等。
《 人民日报 》( 2014年05月09日 0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