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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委员: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已经废除

2014年03月02日08:59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朱征夫委员: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已经废除

  朱征夫委员: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已经废除

  文/记者廖靖文、王鹤、刘冉冉、李婧暄、贺涵甫

  “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之中,前面两个已经废除,现在只剩下收容教育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今年的提案是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他从法律角度介绍了应废除该办法的原因,“不用经过审判程序,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卖淫嫖娼人员执行六个月至两年的收容教育,限制其人身自由,这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是法外之刑,应该废除”。

  “卖淫嫖娼如何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朱征夫说,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具体规定,然而,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至今仍由公安机关在执行,该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这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远远超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了程序公正。”

  朱征夫介绍,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立法法》主要规范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活动,《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按《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无权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因此,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

  他补充,该《办法》的上位法是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但由于《立法法》的实施,且《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属于《立法法》的下位法,其与《立法法》相冲突时,应以《立法法》的规定为准。由于已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处罚规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已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案例链接

  嫖娼被收容 状告警方

  朱征夫介绍,去年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例男子嫖娼不服收容教育处罚状告警方,二审判决警方败诉的典型案例。该案中男子潘某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要求收容教育,潘某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广州中院在二审中判公安机关败诉。

  广州中院经二审时认为,警方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决定证据不足应撤销。

  广州中院解释称,该案中公安机关在针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未按法定要求,对“恶习”进行准确界定。

  观点

  “没结婚也有生育权,产检应与准生证分离”

  对于目前备受关注的“弃婴岛”状况,朱征夫觉得应该保障婴儿的法律地位和生存权利,他建议可以从加强产检等环节着手解决,尤其是解决非婚生胎儿产检的问题。“我主张没结婚也有生育权,产检应该与准生证分离,孩子出生证与父母结婚证分离,否则是对孩子权利的侵害,应该让孩子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此外,他建议在广东等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试点实施有限度的出生地户籍登记制度,“打个比方,孩子父母若在某地已经工作生活满了五年,其在当地出生的子女可以入户当地”。朱征夫认为,这能够有效解决外来工子女入学乃至异地高考等问题,是公民平等、迁徙自由的体现。但前提是孩子父母必须在当地工作生活满一定年限,“可以通过缴纳社保、工资单甚至煤气水电单据来证明”。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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