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2月24日电 (记者 陈静)今后,违反上海市政府行政管理秩序者将面临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具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政府部门的罚款更可按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设定罚款,不受20万元限制。
今起举行的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正案(草案)》。
据了解,现行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仅为3万元;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罚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上海市政府秘书长李逸平当日表示,近年来,政府规章的立法内容主要集中在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市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以及民生保障等领域,直接涉及此间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民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预防和惩戒上述领域的违法行为,需要较为严厉的处罚手段。李逸平表示,随着上海经济发展,之前的罚款限额已不足以形成足够威慑力,难以有效保障最安全城市的目标完成。
这位市政府秘书长举例表明,《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从事作业和运输的行为,都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损害,对其中一些情节严重行为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明显过轻。
而在《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按照规定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行为,其违法所的收入可能远远大于10万元,10万元罚款限额则难以有效抑制趋利性违法行为。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亦对记者表示,授权政府规章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所得倍数设定罚款,不仅可以防止出现违法成本低而收益高的现象;更有利于加大对这些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民众反应强烈的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形成从严打击、有效遏止的高压态势;营造不愿违法、不能违法和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