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提升全省纪检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江苏省纪委立足案件审理创新实践,在充分调研和深入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联合审理直属单位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交叉审理申诉案件的实施办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党纪案件的实施办法》以及《关于案件质量检查考评的实施办法》四个规范性文件,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全面建立案件审理“三审一评”工作机制。
以保障和提高直属单位案件质量为出发点,全面联合审理直属单位案件。今后,省、市、县直属单位查办的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前必须移送省、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审核把关,不得随意规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把审核把关直属单位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不得推诿敷衍。审理部门受理直属单位移送的案件后,及时指定专人加强审理。考虑到省直单位案件数量相对较多的实际,省直单位案件由省纪委审理室会同省级机关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国资委纪委指定审理组进行审理,主审人由省纪委审理室视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直属单位案件联合审理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和不服处分决定申诉层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在工作中不包办代替,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指导直属单位按照权限和程序做好具体工作。
以简化或合并案件审理程序为重点,认真推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是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相对简单的案件,对除受到刑事处罚和定罪免刑外的案件,还需要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没有异议。对于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特别是一些突发性责任事故追究案件,由于社会影响较大,要求在稳妥前提下快速准确处理,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审理效率和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关系,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申辩权、辩护权,对被调查人要求进行助辩的案件,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处理好简化程序和程序合法性的关系,简化的审理方式仍应保持基本程序和基本权利的完整。在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违纪行为,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等情形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办理。
以降低申诉率为目标,着力开展申诉案件交叉审。交叉审理承办单位充分利用与申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积极缓解申诉人对立态度,促进久拖不决、疑难复杂等案件的解决。交叉审理提请,一般由受理部门认为案件处理难度大,存在与申诉人不易沟通等情形,报经纪检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向上级提出,由上级纪检机关审理部门决定,上级机关审理部门也可直接指定。在启动交叉审理程序前,应先征得申诉人同意。承办人要加强与受理部门和申诉人的沟通协调,在客观审核案件基础上,审慎稳妥提出处理意见。交叉审理要努力做到息诉止访,降低申诉率。
以评估标准的科学化为引领,切实强化案件质量检查考评。检查考核的目的在于督促与引领。这次新出台的检查考评实施办法,对全省多年来案件质量检查的方式、方法进行归纳总结、提升细化,对评定对象和方式进行延伸和创新,对优秀案件率进行限定,严格了标准,提高了标杆。实施办法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注意将职能目标与服务大局、重点目标与非重点目标、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定性目标和定量目标等有机结合,以等级积分的方式评定地区案件质量整体水平,促进评定工作更加客观、公正、规范。
(来源: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