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厅: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不到位也要问责
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出台《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八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和履行监督职责的主要措施。
根据《办法》,对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参与研究单位(所派驻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管辖范围内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