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讯 (记者夏元)从3月1日起,《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市运管局2月20日称,《办法》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都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条款,其中前者违规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租赁经营者在租赁汽车时,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车辆交接等多项条款,并核对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汽车租赁经营中,汽车租赁经营者若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且用于半年以上作为固定用车使用,而承租单位亦不得将租赁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另外,《办法》还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提出多项禁止行为,包括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汽车承租人开车上路时,必须随车携带驾照等相关证件,否则将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来源: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