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环节薄弱
从以往大量案例来看,违法保外就医乱象频生,除审批流程漏洞较多外,事后监督乏力,也是事实。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然而,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当地公安机关尚未接收的情况下,将管理权完全交给取保人,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使罪犯处于漏管状态。”杜立元说。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三军对保外就医监督薄弱感触颇深。“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决定保外就医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需要保外就医,应将《暂行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决定机关却很少与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出监后,又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罪犯释放后很容易脱管。”
“按照法律的规定,保外就医人员疾病痊愈刑期尚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但实践中公安机关限于人手少,难以对此定期不定期进行复查,这就使一些罪犯虽已痊愈,却难以收监执行。”吴三军说。
“‘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的必备环节。办理取保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求保证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尽管束教育之责,保证保外就医罪犯遵纪守法。”在麻国安看来,“我国刑诉法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没有作出规定。”
“由于法律对未尽义务的取保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取保人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麻国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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