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鼻部手术非医疗事故
连恩青提出治疗其鼻中隔偏区手术失败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书称,根据连恩青的病史及CT等相关检查,院方于2012年3月诊断其患有鼻中隔偏区、慢性鼻炎、左上颌窦炎、筛窦炎,符合手术指征,蔡朝阳医生采取的在局部浸润麻醉下行“鼻内镜下鼻中隔矫正术+双侧下鼻甲黏膜下部分切除术”手术方案合理,术后CT检查显示,连恩青术后鼻中隔基本居中,双下鼻甲缩小,蔡朝阳操作的手术过程及采取措施正常。
相关证据证实连恩青在术后仍有呼吸困难等症状,且多次到温岭一院及多家医院治疗检查,均得不到满意的疗效,虽然CT等查证鼻道畅通,但其自身感到不舒服。判决书称连恩青感到效果不佳,与其心理情绪存在关联。
连恩青归案后,台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材料证明其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连恩青对该鉴定意见不服,浙江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同样认为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符合规范,患者自述症状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排除与其心理等因素有一定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且认为鼻中隔偏右,手术方式从健侧(即左侧鼻腔)进入正确。
医院CT片不存在造假
连恩青认为医院为掩盖其手术失败而造假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书显示,温岭一院在接受连恩青的投诉后,作为协调处理投诉的耳鼻喉科王云杰医师、CT室江晓勇医师,多次向其解释和劝说,安排其免费CT检查,组织本院专家会诊,联系杭州专家会诊,想方设法为其诊治。
对于连恩青家属此前表示的连恩青自称多张CT图像不一样,以及连恩青反映的CT造假一事,判决书称,CT检查要拍摄不同的部位形成一幅幅的图像,每幅图像因就诊者躺在检查床上的位置不同、检查部位不同而反映的参数不同,参数的差异实属正常,不存在CT造假之情况。
医院后续处理有瑕疵
但不足以认定其在此案起因上存在过错
据判决书,虽然医院在连恩青发现自己持同一就诊卡拍摄3张CT片,出现姓名、年龄不同的问题后,没有做出令连恩青信服的解释,又在2012年12月27日拍摄CT片后,未提供当天的检查报告,医院对待连恩青的投诉及后续处理上的上述瑕疵加剧了连恩青的误解,对连恩青实施的一些行为产生影响,但尚不足据此认定医院方面在此案起因上存在过错。故被告人连恩青辩称其系无奈而杀人,及辩护人认为本案起因上医院方面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人申请为连恩青重新做精神疾病鉴定的理由不足
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连恩青事先预谋持械前往,在现场停顿思考,再持械捅刺选定对象,发现不是其欲加害的对象后,没有持刀继续捅刺,反映出其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作案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且已经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其辩护人提出申请为连恩青重新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与采信。
在22日的庭审现场,连恩青在辩护人认为其有精神疾病、出院后未按时服用精神药物、应当对其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当庭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未对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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