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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规定明确 

存货非正常损失专项申报

2014年01月20日03:21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本报北京1月19日电 (记者吴秋余)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因素形成的损失规定为存货非正常损失,企业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的申报方式进行细化规定,能方便纳税人,切实为纳税人减负。


  《 人民日报 》( 2014年01月20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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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昆、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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