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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就近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答记者问 

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本报记者  张  洋

2013年12月29日02:43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同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12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同志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了说明。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日前,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

  问:这次法律法规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新一届国务院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先后决定取消和下放3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同时,高度重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强调改革和发展都要更多依靠法治推动,法治也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根据改革工作进度,对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分批进行了清理。6月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修正案草案,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这个修正案草案。7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1部、修改了25部行政法规。这次国务院又修改了16部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7部法律。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是贯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层面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依靠法治的力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

  问:这次修法主要涉及哪些法律、行政法规?

  答:这次公布修改的7部法律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和公司法。修改的16部行政法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今年以来,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修改的法律共19部、行政法规42部,涉及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93项。

  问:法律、行政法规主要修改哪些内容?

  答: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修改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修改资质资格认定核准、生产经营活动许可的相关规定。修改海关法、煤炭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船员条例等43部法律、行政法规,取消65项行政审批项目,重点涉及资质资格认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许可等。比如,删除报关员资格核准、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引航员注册审批等有关规定。这些条款的修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应变力和竞争力,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 

  二是明确下放管理层级的实施主体。修改渔业法、动物防疫法、食盐专营办法、全民健身条例等21部法律、行政法规,将渔业捕捞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认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等28项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有利于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

  三是增加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增加了有关监管措施。如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删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有关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向监管部门备案的措施;修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增加了由审批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的规定,强化了跨地域的部门协作。这些条款的修改有利于强化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现了放管并重的要求。

  四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比如,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改为环保部门审批过程中内部征求意见,减少了前置审批环节;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将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将项目审批时限从60日缩短为20日,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

  五是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有关规定。修改公司法的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为了改革监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公司法修改草案还明确了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问:这次修法后还有哪些后续工作要做?

  答: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涉及现有法律关系的重大变动,有的职权、职责需要从法律法规上取消或者重新表述,有的监管制度需要相应地建立起来。对行政机关来讲,这次修法对其职责权限影响较大,有的已经取消,有的交由下级行政机关行使,有的监管职责得到了强化。下一步,为了保障有关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继续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需要制定衔接和配套制度的,要及时制定。


  《 人民日报 》( 2013年12月29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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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昆、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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