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让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上夜班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最低工资不达标也要罚款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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