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西陆)执行了13年的《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获悉,经市政府第14届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不适应广州社会发展需要,决定废止。
据悉,《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河涌管理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广州河涌管理体制已发生重大变化,《规定》在管理体制、管理措施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河涌管理的新要求。而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基本涵盖了《规定》的主要内容。
例如《规定》确定的河涌管理体制、管理范围,已被上述条例替代,根据《规定》第四条,河涌原分别由水利部门和市市政园林局管理,即荔湾涌等7条半河涌由原市政园林局管理,其余河涌由水利部门管理。2008年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后,全市河涌统一由水务部门管理。同时,《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管理措施也已被相关水事法律法规所替代。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规定,规章存在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然而,在今年9月,市法制办将废止《决定》征求公众意见之时,多位关心广州河涌治理的老专家认为,《规定》不仅不能废止,还要进行完善,尤其是对于污染、破坏河涌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广州市老工程师协会会员、教授级高工郑庆煌表示,虽然《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已将管理体制、管理范围等包含在内,但多属框架式内容,面对实际需要又符合发展要求的细则措施还有不足。《规定》不应废止,反而要升级换代,深化和优化其条款,使它更符合广州河涌整治要求,成为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水务法律。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