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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飙车”成社会公害 重罚呼声高监管难到位【2】

2013年11月04日11:17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城市飙车”成社会公害 重罚呼声高监管难到位

  监管凸显尴尬

  近年来,北京、深圳等多地警方都明确称要严打城市飙车,但执法过程中,却遭遇界定难、取证难、发现难、查获难、源头监管难等诸多尴尬。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章还没有对“飙车”进行界定,仅分为超速和严重超速两种。“相比于一般超速和严重超速,飙车性质更为恶劣。飙车族为了‘炫富’和‘炫速’,往往在公共道路上飙车,不但危害公共安全,还损害了路边居民楼群众的休息权。”鄢圣华认为。

  2011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对于“道路”的具体范围以及什么叫“情节恶劣”,始终一直缺乏实施细则。

  2012年6月4日,深圳市交警首次对飚车行为进行详细界定,比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的;为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驾车相互追赶、相互竞速的;在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180公里,城市快速路(如滨河、滨海、北环大道等)上时速超过160公里、其他城市道路上时速超过100公里的;在道路上驾车炫耀特技,如漂移等,均可认定为“飙车”。

  “但是,更多地方对于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炫耀特技如漂移等‘飙车’行为还缺乏明确界定和相应处罚,规范性文件中也未提及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措施,应当加以完善。”杜立元认为。

  在杜立元看来,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可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而且“取证难”也很突出。比如,通过监控系统对飙车行为取证,虽然有时能清晰记录下车辆独特的特征,但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还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系该车驾驶者。

  对于飙车,除“界定难”、“取证难”外,还面临“发现难”的尴尬。因为飙车族多是选择深夜出动,且有时在相对偏僻的区域,时间短暂,比较难在第一时间发现。

  更棘手的是,即使在第一时间发现,也存在“查获难”。比如,一看见警车,飙车族迅速逃离,他们加速逃跑时,很容易撞上他人或摔伤自己,警车不敢追。再说,飙车的车辆,经过改装后动力强劲、制动性能良好,警车也不一定能追上。而情急之下,飙车族还有可能采取极端手段冲岗、闯卡,制造更危险的事端。

  此外,源头监管也存在难度。虽然改装车没法通过年检验车,但飙车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验车前把车恢复原样,等验过后再改装回去。而有些车不挂牌或套牌,根本就不存在验车问题。

  加重处罚呼声渐高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抑制非法飙车,还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对飙车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与飙车行为有关的刑法罪名涉及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种犯罪的共同点都是危害了公共安全,但也各有区别。”杜立元认为,“飙车行为追逐竞驶情形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处罚较轻。”

  杜立元说,飙车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条件,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飙车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且其行为的危险性应当与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行为相当。例如在闹市区故意开车冲撞行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比较而言,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罪;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罪。”杜立元说。

  杜立元建议,“对于在公路上飙车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对于多次飙车或者超速特别严重,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险的,均应当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同时,杜立元还建议,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将飙车行为界定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将加大对飙车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具威慑力。

  “应加大对路面改装车辆的抽检力度,并对非法改装行为进行重点打击。”鄢圣华说,目前国内汽车改装行业,亟待从法律上解决“管理法规、行业标准、准入制度”等问题,让其走出“灰色产业”的阴影。记者 李松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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