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修改。为让读者进一步了解新消法的主要规定和亮点,即日起,本报刊出系列解读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针对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其中包括一系列关系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营者正当利益的规定。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企业代表。
何谓“无理由退货”?
解读:无理由并非无条件,退货商品应完好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非现场购物”,拥有冷静期、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也就是所谓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解读表示,“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其实有一个条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巡视员聂林海解释说,在“非现场购物”中,不适合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还包括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对其他不适宜退货的商品有两个条件,一是本身商品就不宜退货,另外经营者认为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这就需要消费者来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说,“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前提是退货时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喜欢就可以退货。“这就给予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这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既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也是促进消费者在退货时需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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