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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发展与进步(全文)【4】

2013年10月22日10:58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西藏的发展与进步(全文)

四、文化保护和宗教信仰自由

西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魅力吸引着世人。多年来,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倾力保护和弘扬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使西藏文化得到了保护与发展。

保护和发展藏语言文字

藏语文学习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均明确规定,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西藏自治区先后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西藏教育系统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体系。目前,所有农牧区和部分城镇小学实行藏汉语文同步教学,主要课程用藏语授课。中学阶段也同时用藏语文和汉语授课,并在内地西藏班中学开设藏语文课。截至2012年底,西藏实施双语教学的小学在校学生282914人,占小学在校生总数的96.88%;中学在校学生177981人,占中学在校生总数的90.63%。现有双语教师23085人,各级各类学校有藏语专任教师3700人。

藏语文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也使用藏文。目前,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翻译室,各地(市)编译局和所有县翻译室都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全区每年的翻译总量达6000多万字。各单位的公章、证件、表格、信封、信笺、稿纸、标识以及机关、厂矿、学校、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餐馆、剧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的标牌和街道、交通路标等,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藏语文类精神文化产品更加丰富。西藏共有14种藏文杂志、10种藏文报纸。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开办有42个藏语(包括康巴语)节目、栏目,藏语新闻综合频率每天播音达21小时,康巴语广播频率每天播音18小时,西藏电视台藏语卫视24小时播出节目。2012年,西藏自治区出版藏文书籍780种,印数达431万册。

藏语文使用迈入信息化。藏文字符计算机编码已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国内自主开发的藏文编辑系统、激光照排系统、电子出版系统得到广泛应用。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等藏语文平台,浏览阅读、收听、收看国内外新闻和各类资讯,成为众多藏语文用户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国家在保护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在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公民中推广汉语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以“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中国,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以保护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为借口,抵触或反对推广、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保护和弘扬优秀文化遗产

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西藏自治区先后颁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定,文物保护工作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目前,西藏有各类文物点4277处(其中国家级55处、自治区级210处),馆藏文物232万件(套)。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江孜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2000年以来,中央先后投入资金20.4亿元,实施了一系列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其中,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投资3.8亿余元。

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西藏自治区及各地市成立了民族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和研究机构,对民间文化艺术遗产进行全面普查。先后编辑出版了《中国戏曲志·西藏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西藏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西藏卷》等十大文艺集成志书,收集整理民族音乐、歌曲、曲艺一万余首,文字资料3000多万字。目前,西藏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800个,传统戏剧演出机构80多个,传承人1177名。其中,藏戏和《格萨尔》史诗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藏族唐卡、藏族造纸技艺等75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8名传承人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23个项目和227名传承人入选自治区级名录,158部珍贵古籍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文化部和西藏自治区先后命名了5个国家级民间艺术之乡、19个自治区级民间艺术之乡、2个特色艺术之乡。

大力发展藏医药事业

西藏自治区把藏医药事业发展作为医疗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藏医药工作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使藏医药学得到保护和发展。西藏各级藏医医疗机构注重发挥特色优势,开展了藏医药特色专科、专药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大力开展藏医药典籍、文献挖掘整理工作,编辑出版了《四部医典大详解》等宝贵文献。目前,西藏有藏医医疗机构19所,在50多所县医院设有藏医科,藏医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区。藏药生产由手工作坊向现代工业化生产迈进,藏药加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目前,西藏注册的20家藏药生产企业全部通过了GMP(优良制作标准)认证,能够生产360多个藏药品种,一些藏药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和部分国家,藏药产值达数亿元。现代藏医学已经走向全国和世界,服务越来越多的人。

尊重和保护民族风俗习惯

国家尊重和保障西藏各族人民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正常的宗教信奉、祭祀活动以及参加重大的宗教和民间节日活动的自由。西藏各族人民在保持本民族的服饰、饮食、住房的传统方式和风格的同时,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也吸收了不少新的现代文化习俗。拉萨雪顿节、日喀则珠峰文化艺术节、山南雅砻艺术节、林芝大峡谷文化旅游节、昌都康巴艺术节、那曲恰青赛马节、阿里象雄文化艺术节等节庆得到恢复和创新,成为地域性民族文化品牌。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等全国乃至世界性的新兴节庆集会越来越受欢迎,形成了既有民族特色又有时代精神的新风俗、新习惯。在物质生活日益改善的条件下,每个节日都是群众精神上的一次盛宴,增加了越来越多的休闲娱乐内容。与亲朋好友一起过林卡是西藏百姓的休闲首选,表演歌舞的朗玛厅、遍布大街小巷的甜茶馆等是业余娱乐的主要场所。

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不断加大投入,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建设县乡村图书馆及文化馆站(室),开展有线电视数字化,推广数字图书馆,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实施农家书屋、寺庙书屋、“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等文化惠民工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到2012年底,已建群众艺术馆8座、图书馆77座、博物馆2座、县级综合文化活动中心73个、乡镇综合文化站239个、村文化室500余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自治区中心1座、县级分中心73座、乡镇基层点103个、村级服务点3000多个,初步形成了从自治区到地(市)、县、乡、村的文化设施网络格局。2012年,自治区完成5.05万户农牧民的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任务,全区85%以上的农牧户实现“户户通”。拉萨市区131个单位(小区)完成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建成5个地市核心分平台。全面实现农牧区电影放映数字化,在农牧区放映公益电影13万余场。2012年,全年译制电视节目突破1万小时、电影75部。全区已建立农家书屋5451个、寺庙书屋1700多个,实现所有行政村有农家书屋、所有藏传佛教寺庙有寺庙书屋。全区有10个专业文艺团体,20多个县级民间艺术团,160余支业余文艺演出队和民间藏戏团队,有各门类文化艺术工作者4000余人,以藏族为主的文化艺术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专业艺术团体不断加大艺术创作力度,推出京剧与藏戏《文成公主》,大型歌舞《多彩哈达》、《天上西藏》、《西藏春天》,话剧《解放,解放》、《扎西岗》,电影《唐卡》等等。西藏对外文化交流日趋频繁。60年来,先后派出团(组)360多个,近4000人(次),访问了5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海外110多个城市进行了文化交流演出,接待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余名专家学者赴藏演出、讲学和举办展览。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西藏是一个藏传佛教、苯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等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在藏传佛教内部还存在不同教派。经过民主改革,西藏废除政教合一制度,实行政教分离,去除被封建农奴制度玷污了的东西,恢复宗教的本来面目,实现了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不同宗教、不同教派间的宗教宽容。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充分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各种宗教、各个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信仰依法受到保护。目前,西藏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7座,住寺僧尼4.6万余人,活佛358名。藏传佛教是西藏大多数群众信奉的宗教。寺庙学经、辩经、晋升学位、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活动。活佛转世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的尊重,目前已有40多位新转世活佛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得到认定。

在今天的西藏,旅游者不难发现悬挂的经幡、刻有佛教经文的玛尼堆以及从事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转经、朝佛、请寺庙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动正常进行。西藏自治区及其7个地市均设有佛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办有佛学院、印经院和藏文会刊《西藏佛教》。寺院的壁画、雕刻、塑像、唐卡、经卷、法器、佛龛等宗教文化载体,得到保护和修缮。大量宗教文献典籍得到抢救、整理、出版。各寺庙的传统印经院得到继承和发展,现有木如寺印经院、布达拉宫印经院等大型传统印经院近60家,年印经卷6.3万种,民间经书销售摊点20家。在宗教管理上,国家坚持政教分离的方针,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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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潘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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