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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法之盾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

2013年10月08日08:22    来源:气象局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评论】以法之盾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

  中国气象报评论员

  时间在2012年12月1日挥笔落下注脚。从这一天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气象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更为有法可依。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不再是气象部门一家之事,而成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老百姓共同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看,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依旧面临着很大压力,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气象探测环境的科学性和重要性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与关注。气象探测是气象业务服务和科学研究的基础,是更好地为天气预报、气候研究和其他相关工作提供科学数据支撑,提升我国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重要保障,而气象探测对周围环境要求极高,探测环境一旦被干扰,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则会大大降低,而探测环境恶化导致气象台站连连搬迁,则直接影响一个地区气象探测数据,使其失去连续性和可比性。因此,我们说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气象探测工作的生命线,气象探测又是一切气象工作的基础和生命线。这条生命线的呵护不能单靠气象部门一家之力,而是需要集全社会共同的智慧与力量。

  其次,要使全社会真正了解气象法,提高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意识,让气象法真正成为气象事业发展和气象工作有法可依的重要基础。要让老百姓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成为自觉自愿行为,这就要求各级气象部门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气象法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气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加大气象法律法规知识的科普宣传,使全社会各界都知法、懂法、自觉遵纪守法,提高自觉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气象法治环境与氛围,确保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不受到外界干扰与破坏。

  第三,应妥善处理城市建设和发展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重点工程建设增多、城市规模不断扩张,经济发展与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一些省市的气象台站被迫搬迁,气象探测环境出现逐步恶化的趋势。一些地方政府面临着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双重压力,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气象部门应该加强与城市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的沟通,使之充分认识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和水平,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建设和百姓福祉安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设计城市发展规划时应科学合理地布局,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对于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工程,确需迁移的台站,各级政府在政策上也应给予倾斜,妥善解决土地、建设资金等问题。

  最后,应加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一旦出现违法现象,要坚决维护法律,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这需要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加大对气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气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监控制度、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将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列入建设工程审批流程,从源头上对探测环境进行保护。通过执法监督检查或政府组织协调,保证在第一时间处理和纠正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无视法律法规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确保各项气象法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气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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