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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气象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2013年10月03日07:41    来源:气象局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学习气象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条文解释

  本条共两款,规定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1.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雷电灾害是“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全球每年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计其数,导致火灾、爆炸、建筑物损坏等事故频繁发生,从卫星、通信、导航、计算机网络到每个家庭的家用电器都会遭到雷电灾害的严重威胁。我国又是世界上雷电灾害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高层建筑的大量增加,各种现代化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立,雷电灾害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影响越来越大。据1998年不完全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达19起,其中江西两个棉麻仓库因雷击引发特大火灾,经济损失达3000万元,雷电灾害在我国已成为破坏性日趋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已引起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尽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也反映出了许多的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完善法制建设,强化依法管理,有效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本条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这是法律赋予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本条规定的“管理”,主要是指对全社会防雷减灾活动各个方面的规范性管理,主要包括组织制定防雷减灾管理的法规;制定全国防雷减灾规划、计划;组织建立全国雷电监测网;组织对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灾情调查与鉴定;对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施工、检测的管理;对防雷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将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加以具体规定。

  2.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为了防御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按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但是,这些防护装置是否合格并能真正起到防雷作用,需要定期对这些装置进行检测。为了保证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条强调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3.规定了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本条规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近年来,由于各类防雷产品的生产经营在我国发展很快,不少国外产品也纷纷打入我国市场。由于防雷产品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也没有国家级的产品质量检测、测试中心,防雷产品市场较为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无序竞争严重,一些假冒伪劣防雷产品,被安装到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上,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因此,本条强调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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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概述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极为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强度大、范围广,所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同时,气象灾害还经常引发山洪暴发、洪水泛滥、山体滑坡和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农业病虫害等灾害,给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多,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逐年增长,社会经济对气象灾害的敏感性越来越强,各行各业以及人民群众对气象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气象灾害防御作用和效益也越来越显著。

  气象灾害防御直接关系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国以来,尽管各级党、政领导对气象灾害防御非常重视,也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并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气象灾害防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属于政府行为,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不明确,有些地方的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不够强,致使一些本来能够避免和减轻的气象灾害损失未能避免;而有些地方由于对气象灾害防御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从而避免了人员伤亡,减少了经济损失。如1993年5月发生在甘肃、宁夏和内蒙古西部等地的强沙尘暴(俗称黑风),当地气象台站提前就发出了警报,有的地区接到警报后利用行政手段及时采取防御措施,从而避免了人员伤亡,而有的地区由于信息传递不及时或没有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则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又如1994年17号台风在浙江登陆,浙江温州死亡1千多人;1996年15号台风在广东湛江登陆,也造成了严重损失。上述台风气象部门都提前准确地发布了台风预报和警报,但是由于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问题上尚未从法律的高度作出明确规范,影响了责任的落实。

  为了提高全社会和全民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增强气象防灾减灾的能力和效果,最大限度的实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目的,在《气象法》中设置了气象灾害防御一章。本章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规范的主要内容

  本章共五条,主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及相关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第二十八条);还对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及设施安全等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三十条)。

(来源:气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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