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条文解释:
本条四款,规范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1.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了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个人或者组织擅自把个人的气象预报意见或学术讨论会上的预报观点,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些意见或观点在社会的广泛传播,给政府组织防灾减灾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为了保证气象预报的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和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需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气象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本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也就是国家将及时、准确地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职责和权利赋予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本条的规定,强调“按照职责发布”,中央气象台及省与省以下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分别负责发布我国领域及本台站责任区内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中央气象台及沿海各级气象台还需分别负责发布所承担的责任海区范围内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由于受气象预报制作技术水平限制,目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制作的短时、短期和中期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可对社会公开发布,气候预测主要是供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内部参考,一般不作公开发布或报道。若因防灾决策需要必须公开发布或报道时,应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定同意。
本条规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和探讨气象预报技术、方法应当鼓励和支持,他们得出的预报结论和依据可提供给有关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或者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主持召开的气象预报会商会和其他专业会上发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2.规定了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也建立了900个气象台站。如:民航气象台、农垦气象台、盐场气象台等。这些气象台站对本部门经济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本条规定,这些部门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3.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本条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工作的权利,但也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要高度重视气象预报工作,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切实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认真分析研究,严密监视天气变化,不断提高气象预报准确率,及时、主动地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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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概述
气象预报是人们基于对天气、气候演变规律的认识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天气、气候变化作出的判断。气象预报包括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就预报时效而言,有短时天气预报(0-12小时)、短期天气预报(12-72小时)、中期天气预报(72-240小时)、月气候预测、季节气候预测和年度气候预测等。就预报范围而言,有本地预报和区域预报两种。按用户的特点和需要,又可分为各种不同的专业气象预报,如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灾害性天气警报是指行将发生台风、寒潮、大风、暴雨(雪)、冰雹等对国计民生有严重危害的灾害性天气时,对可能危及的区域以天气预报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的紧急通报。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是气象工作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气象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主要手段。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对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半个世纪以来,随着气象探测技术、资料四维同化技术、气象数值模拟和预报技术、高性能计算机和高速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气象预报业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预报业务现代化水平已处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前列,某些方面和个别项目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预报业务能力明显增强,预报水平不断提高,预报服务效益越来越明显,在国民经济建设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气象预报的需求日益增长,气象预报业务面临新的挑战。因此,《气象法》中设立本章对加强气象预报、警报发布的管理,防止因多渠道发布气象预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规范气象预报工作,促进天气预报业务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国民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作出更大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主要规范的内容
本章共五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明确了气象预报的发布权限,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强调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质量,传播媒体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以及媒体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发展。还对传播媒体和信息产业部门传递有关气象信息作了具体规定。
(来源:气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