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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判后答疑:判决书日期早于宣判日期符合规定

2013年09月22日12:53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9月22日电 今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人民网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判后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相关规定,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明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本案判决系庭后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于2013年9月21日签发。故判决书形成日期早于宣判日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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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申亚欣、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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