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雷政富受贿上诉案开庭,审判长详细说明了维持原判的理由。
“借款说”不成立不予采纳
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雷政富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明某的公司谋利,雷只是就“借款”的事征求明某的意见,其公司“借款”给肖烨是出于明某自己意愿。
法院认为,证人明某、邓某、廖某某、梁某的证言以及雷政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关会议记录等,均证实雷政富为明某的公司在承接工程及工程提前回购、支付工程款等事项中谋取了利益。雷政富之所以在受到要挟时联系明某“借款”,原因即在于其知道明某此前曾得到自己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自己的关照。明某与肖烨事前并不认识,对肖烨个人信用、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毫不知情,之所以出借资金是基于雷政富的要求以及雷以前和今后对明某的帮助。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公司间借贷”系权钱交易
雷政富及辩护人提出涉案的300万元属于肖烨的公司与明某的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与雷政富无关,肖烨的行为也不属于敲诈勒索。
法院认为,肖烨等人色诱官员拍摄不雅视频,目的就是为了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获取非法利益。在通过胁迫方式获得巨额资金后,肖烨并未投入所谓的工程,而是很快转入私人账户;在借款到期后,其将巨额资金借给他人获取高息、进行高档消费,拒不归还涉案款项。肖烨的公司是否向明某的公司出具借条、有关款项是否在公司账上有所体现,不影响款项性质的认定。雷政富因为担心不雅视频曝光,从而被迫答应肖烨的要求,为其找人提供资金;明某答应借款给肖烨,放弃对该“借款”的追索,实际上是明某为肖烨敲诈雷政富的款项买单,都是基于雷政富的职权,对此雷政富是明知的,双方具备权钱交易的性质。
退还10万元证词虚假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雷政富通过聂某某收受范某某10万元,有证人范某某、蒋某的证词以及雷在侦查阶段的供词为据。对还款问题,范某某称,他送钱是在北碚某医院三甲评审会后,雷政富亦认同该时间,但书证显示该评审会是在8月16日,范某某一审庭审中称聂某某8月1日退还10万元的证词明显虚假。虽然聂某某、范某某一审当庭均证实该10万元已由聂退还给了范,二人在庭审作证时对有关还款的具体细节均能清晰回忆,但二人在还款时所乘车辆、所处位置等诸多细节上明显矛盾。此外,聂某某称其乘坐本单位驾驶员周某某的车到医院还款的情节,也无法得到周某某的印证。
收受一万美元细节可印证
法院认为,对于原判认定雷政富收受印某某1万美元的事实,雷不仅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而且在一审庭审前半段还承认收受印某1万美元用于购买纪念品,供述内容与印的证言在细节上均能相互印证。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