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9月12日电(记者马姝瑞)记者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获得通过,新规将加强对开发商预售行为、项目预售金征收及使用的监管,确保预售金真正能够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此次修订后的《合肥市商品房屋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商品房”做出了界定,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商业、办公、工业厂房、车库和仓储等房屋。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预售,都应当向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无证预售或变相预售。
为进一步防范交易风险,合肥市此番规定,预售人在申请许可证之前,要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同时,合肥市还对银行的预售金管理进行了规范。根据新规,银行若擅自拨付预售人监管专用账户内款项、未将购房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的,监管部门可按照协议约定,暂停该银行新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业务。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银行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规,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款项、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拨付,并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