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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再忆浙江叔侄案五年申诉路

2013年09月12日10:47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再忆浙江叔侄案五年申诉路

  “希望不再发生冤假错案”

  ——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再忆浙江叔侄案五年申诉路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发现问题就应该去纠正,否则就丧失了自己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破格”授予浙江叔侄强奸杀人案中,坚守检察职责,五年里坚持为该案申诉的新疆石河子检察院退休检察官张飚“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

  五年的坚守终于等来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的无罪释放。回想起这起案件和所付出的努力,张飚一度哽咽:“作为驻所检察官,两人渴望自由,坚信法律能够公正处理的心情我深深体会得到。这个案件可以作为一个反面教材,希望引起司法机关尤其是一线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不能在工作中再出现这样的冤假错案了。”

  初见张高平一直喊冤不认罪

  石河子监狱地处新疆石河子西南方向,关押了很多司法部统一调配过来的内地服刑人员。张飚在退休前就是这所监狱的驻所检察官。

  2007年7月的一天,张飚和同事来到石河子监狱某监区劳动工地巡视检察。监区民警反映,有个叫张高平的服刑人员转入石河子监狱后,一直喊冤叫屈,不认罪、不唱队歌、不参加劳动改造、点名不喊到、不背监规纪律、不要求申报减刑,也不给家人通电话,成天趴在铺上写申诉材料。想让检察官帮助做思想工作。

  “张高平见到我的第一句话就是,检察官我不是罪犯我不喊报告。当时他的情绪特别激动,眼里都是泪,说自己是被冤枉的,写了很多申诉材料,都没有得到答复,想请我们帮他把申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张飚回忆说。

  在告知服刑人员的申诉渠道和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之后,张飚按照程序把张高平的申诉材料整理后邮寄到原审地浙江的司法机关。

  然而,时间一天天地过去了,始终没有见到答复。2007年底,张高平又向设在监狱的检察长信箱投进了写给张飚的一封长信和厚厚地申诉材料。

  2008年6月,石河子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该案所能收集到的法律文书、申诉材料进行研究,特别是对判决书中所列全部的证据,以及张高平的辩解等进行认真分析。

  “我们发现这个案件在证据取得方式、嫌疑人的排除方法、案情细节矛盾的解释、证人证言的运用等多方面存在重大疑点和漏洞。”张飚说。

  检察机关分析,一是量刑不准确。张高平与张辉犯强奸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且当庭拒不认罪,张辉又系累犯,但二人均未判处死刑。其中张辉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二是证据不充分。此案无直接证据证实张高平与张辉犯罪,而且两被告人对此前的有罪供述均当庭予以否认。三是DNA证据排除不当。判决书中对辩护人提出DNA鉴定报告予以排除,其理由过于牵强,缺乏排他性的证据支持。四是张高平对判决书中所列证据,如指认犯罪现场、多次交待等,均以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予以否认。

  “在没有看到原始案卷和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我们的分析判断与三年后杭州市公安局重新鉴定的结论、五年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的结论完全一致。”张飚对记者说。

  张高平申诉案件得到了石河子检察院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该院检察长杨将听取案情汇报后要求做好张高平的稳定工作,并请求新疆自治区检察院监所处协助,把案件情况发往原审司法机关,推动案件重审。

  新线索出现案件现转机

  就在张飚和石河子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魏刚把张高平申诉材料和新的调查情况发往原审地司法机关后,一个新线索的发现让张高平申诉案发生了重大变化。

  2008年8月的,张飚接到张高平要求会见检察官的请求信。张高平说《民主与法制》杂志上有一篇报道:河南平反了一起马廷新灭门杀人冤案,有个牢头狱霸叫袁连芳,在他的判决书中也有一个证人叫袁连芳,这是怎么一回事?

  张飚立即找到2008年第13期的《民主与法制》。当看到文章中提到的袁连芳时,张飚也惊呆了,难道是巧合吗?一个案发于2002年的河南,一个案发于2003年的浙江;袁连芳到底是什么人?两个袁连芳是不是一个人?如果是一个人,他怎么会在两地作证?河南的袁连芳在看守所强迫马廷新供述杀人,浙江的袁连芳在看守所证实张辉犯罪,他起的作用为什么是一样的?

  经查阅相关资料,2002年5月30日,河南浚县黎阳镇东马村发生一起凶杀案,当地养鸡场职工马廷新作为重大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关押期间,马廷新多次被牢头狱霸袁连芳殴打,并强迫他抄写、背熟由袁连芳写好的交待材料,然后再由马廷新写出来成为主动交待作案过程的供词。直到2008年4月,被关押七年之久的马廷新终于被无罪释放。

  而在张高平案件中,袁连芳则成为一个关键证人。判决书中显示,袁连芳和张辉在同一间监舍关押,并且向侦查机关证实,张辉曾告诉过他自己强奸杀人。更为重要的是,这份证词成为证实张高平、张辉犯罪的关键证据。

  两起重大案件,在袁连芳这里发生了奇怪的交叉。事已至此,确认河南的袁连芳和杭州的袁连芳是不是同一个人就成为了关键。

  经石河子检察院领导批准,张飚分别向杭州市检察院和河南浚县检察院发函请求协助查询当地看守所,分别在2002年至2004年是否关押过叫袁连芳的人。

  很快,杭州市检察院来函证实:该市拱墅区看守所在2001年至2004年间确实羁押过一名叫袁连芳的人,并随函寄来了袁连芳的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及现居住地址和身份证号码。

  其中,在杭州中级法院的一份减刑裁定书中这样写道:罪犯袁连芳在留所服刑期间服从分配,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对其准予减刑十个月。

  经过复杂艰难的工作,张飚最终确认两个袁连芳确系一个人!他在河南某看守所当牢头狱霸制造假证,强迫马廷新认罪;又在浙江某看守所当牢头狱霸制造假证,强迫张辉承认强奸杀人。

  检察官不懈努力错案得以纠正

  袁连芳身份的确定成为张高平申诉案件的转折点和突破口。张飚直接推翻了此案认定张高平、张辉犯罪的唯一直接证据。

  张飚立刻向院领导做了汇报,同时把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判决书、《民主与法制》文章复印件,以及张高平的调查笔录、袁连芳的情况等材料,发往原审地司法机关。

  这时已是2010年年底,张飚快要退休了,但张高平案件仍然进展缓慢。“我当时心急如焚,而原审地司法机关只是答复正在复查,请等待。”张飚说。

  于是,张飚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写了一封信。在信中这样说:我将要退休了,在我退休之前,想给您反映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存有疑点,有可能是一起冤假错案,现寄去相关材料,希望您能引起重视。

  不久,浙江省检察院予以了回复:张飚同志你写给我们领导的信及寄来的有关张高平的申诉材料收到了,领导很重视,我们已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谢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就在石河子检察院为张高平申诉案件努力的同时,张高平远在安徽家乡的哥哥张高发多年来也在为弟弟、儿子四处申诉。

  在和张高发几次通话中,张飚鼓励张高发坚持下去,并建议他到北京寻求河南浚县“灭门杀人案”被告人马廷新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律师的帮助。几经周折张高发见到了朱明勇。

  2011年11月,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鲍志恒和朱明勇律师的助手张凯来新疆找张飚了解案件情况,又到监狱会见了张高平、张辉,到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随后在报纸上发表《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和《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两篇报道。

  该报道立刻引起浙江方面的注意。经杭州警方将张高平案被害人王冬指甲中的残留DNA,与另一个因强奸杀人已于2005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DNA对比发现:从死者王冬指甲提取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有勾海峰的STR分型。该鉴定又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确认了这个结果。

  2012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氏叔侄申诉案立案审查,2013年1月,张氏叔侄被调回浙江。2013年3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开庭重审该案。26日,法庭宣判两名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对侦查、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对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服刑人员控告、申诉的审查,对狱内各种犯罪的侦查、起诉。

  张飚就是工作在这一岗位上的平凡检察官。他和石河子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的同事们之所以能够坚持多年为浙江叔侄案申诉,就是凭借着检察官的高度责任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和信念。也正是有了他们的努力,才有了一宗错案的沉冤得雪。

  正如张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冤假错案的发生伤害了当事人,更损伤了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作为司法机关一线工作人员,就要真正树立为民执法的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把手中的法律武器掌握好运用好,才能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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