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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疑两高司法解释:网上合理表达观点不会牵涉诽谤

2013年09月11日10:14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专家释疑两高司法解释:网上合理表达观点不会牵涉诽谤

  坚持宽严相济防止扩大打击面专家释疑两高司法解释

  网上合理表达观点不会牵涉诽谤

  共10条的司法解释,发布当日即引发众人“围观”。9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的法律标尺,为网络世界拉起一道法律“高压线”。

  针对人们普遍关心的司法解释在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如何保护表达权和监督权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多位刑法学专家。

  须有主观恶性方构成诽谤罪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以上,或点击、浏览达到5000次以上即入刑。司法解释从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数量,以及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诽谤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

  由于信息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以及网帖内容不易根除等特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现实危害。实践中,有的不法分子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恶意散布,短时间内点击量数以万计,流毒甚广,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生活,甚至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表示,刑法规定构成诽谤罪必须是直接故意,知道危害后果,以贬低他人人格、损害名誉为主观动机。司法解释明确,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犯罪。“这一规定有效保障了网友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说,诽谤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恶意中伤他人的意图和目的。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打击和防范网上诽谤,有效保障网络良好秩序。

  “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说,这充分体现出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友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以反腐名义随意诽谤应惩处

  针对网友网络反腐将受限制的担心,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宪权对此表示认可,但他同时提醒,也可能存在一些网友打着反腐旗号,在毫无事实依据、捕风捉影的情况下,随意捏造腐败信息在网上散布,最终查实被举报人确实存在腐败。如何处理这一情况,司法解释没有明确。

  他认为,不管最终被举报人查证结果如何,这种行为都应受到惩处,避免以反腐名义随意诽谤他人。

  此外,莫洪宪提出,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形,那么网友单纯就某一事实发布意见或者是作出有价值的判断就不构成诽谤,只有散布虚假事实才满足诽谤罪构成要件。焦点是如何把握陈述事实还是合理评论,以及评论的“度”。“只要没有超越合理评论界限就可以,纯粹观点表达不受诽谤罪规制”。

  “网友发布的意见或者是有价值的判断有可能是负面的并且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但如果不是虚假的捏造的事实,就谈不上诽谤。”莫洪宪说。

  严格限定网络诽谤公诉范围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莫洪宪解释说,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外,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司法解释列举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等7种情形。

  “司法解释严格限定诽谤案件公诉范围,在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权利的同时,对因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明确由司法机关提起公诉。这一做法,完善了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保障了公权力的适度介入,有利于维护网络有序、健康发展。”莫洪宪说。

  他表示,对此类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既符合刑法规定,也是有效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现实需要。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治诽谤犯罪,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扩大打击面。

  敲诈勒索入罪不论信息真假

  司法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莫洪宪看来,不管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很多人认为,敲诈勒索必须是捏造虚假的信息,以真实信息要挟索要财物不属于敲诈勒索。这是一个误区。”刘宪权说,敲诈勒索以“敲”为主,不管信息是否真实,即便是事实,以对方不愿公开让人知道要挟索要财物,都是敲诈勒索。从之前媒体报道来看,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当前通过“发帖”或者“删帖”威胁索要财物的事件时有发生。司法解释明确“虚假信息”非入罪条件,加大打击力度,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网友以监督为名满足自己私利的,应当受到惩处。本报记者袁定波周斌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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