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不配建垃圾转运场所的情况有望改善。
《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发布
居住人口上万人的小区却没有配建专门的垃圾转运场所,这在中山并非是个案,今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善。
中山市住建局和规划局上周五联合下发通知,对中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进行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把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作为主体工程的配套设施,在规划报建和施工报建时单独列明,上述设施不达标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
小区垃圾房需同步验收
上周五,中山市住建局和规划局联合下发通知,称《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标准》对包括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容器间、垃圾收集站和垃圾转运站在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做了详细说明。《标准》要求,在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标准》规定,凡是新建、扩建、改建(含在建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以及菜场、集贸市场等群众集散场所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建造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在《标准》中对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规模、建设形式、建设地点也作出了详细的说明,还分别提供了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容器间的建设参考图纸。
旧垃圾房租期到
新垃圾房选址难
据了解,此前,在住宅、市场、公用设施等项目的建设中,规划只要求开发商列出环卫设施占用公用建筑面积的比例,并没有对环卫设施的建设标准作出明确,这导致了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不按规划少建甚至不建环卫设施。
去年底,在东区优雅翠园小区,因开发商在未建新垃圾房的情况下,欲私自拆除小区垃圾房,遭到业委会和小区业主抵制。
据了解,该小区最初规划时并没有垃圾房,后开发商借出会所侧门部分位置用作垃圾房,借用期满后会所产权已转让,新产权人需回收该位置,因此开发商与业主产生矛盾。(记者齐华伟)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