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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采集、运输、加工和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管理的通知

2013年08月22日17:03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采集、运输、加工和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管理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野生植物资源十分丰富,共有高等野生植物6600多种,藻类植物2376种,真菌878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8种,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种。这些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在科研、医药、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对维护生态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区一些地方非法采集、运输、加工和经营利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下统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案件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西藏独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力推进生态西藏、美丽西藏建设的重要抓手。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建设美丽西藏的工作部署,依法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监管,禁止各种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采集管理,防止乱采滥挖
  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采集管理,严格采集证制度,禁止未批先采或乱采滥挖。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经营利用等需要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其保护级别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签署意见或审批;需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需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并依法缴纳野生植物资源补偿费。采集人应当按照采集证载明的野生植物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防止采集人超范围采集和使用不利于野生植物再生的方式进行采集。对未取得采集证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运输、加工和邮寄。
  三、加强运输管理,防止非法运输
  我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运输许可统一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铁路、公路、民航、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运输管理,坚决杜绝无证运输、无证寄送等违法行为。申请准运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采集证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以下简称《准运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核实后依法办理《准运证》。各运输单位凭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并查验检疫证明后,方可受理承运。铁路、公路、民航、邮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对隐瞒不报和未经核实就开具运输证明以及违法办理运输许可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通过航空港、火车站、公路客货运站、邮政等渠道查获非法运输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应依法先行扣留,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四、强化经营利用管理,严禁非法经营
  以经营为目的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根据相关规定,向地(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收购或不予收购的决定。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禁止木材加工企业、药材市场、旅游景区等场所违法加工、经营和邮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对未经许可和无照经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依法加强进出口管理,严格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程序
  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非商业性活动或者人工培育种源需要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凭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法证明,按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批准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检疫单证(单)或者在报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海关要依法加强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申报进出口的,不予受理。业已运抵的,应及时报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检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处理 。
  涉及濒危野生植物的进出口事项,按照国家现行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六、加大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申请采集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按照许可事项进行采集。对非法采集、运输、加工和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森林公安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把打击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资源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周密部署,常抓不懈。在乱采滥挖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和经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活动多发区域,要集中时间,集中警力,统一行动,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做到发生一起,立案查处一起,形成高压态势。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森林公安机关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对打击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工作要共同研究,共同部署。公安机关的刑侦、治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路、公路、民航公安机关,要与森林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把保护野生植物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对发现的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建立起野生植物保护工作部门间联络协调机制,做到定期互通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工作、配合行动,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做好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本通知所指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包括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的采集、运输、加工和经营按照《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相关规定执行。

  
  2013年5月21日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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