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汉拟出台道路交通新办法 可对机动车总量控制
武汉市政府常务会20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分别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作出相应规定。
可对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
据统计,2002年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仅为24.04万辆,到2013年各类机动车近145万辆,约为2002年的5.8倍。2012年该市共发生交通事故2810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355人,几乎每天都有1人因交通事故死亡。
随着城市的发展,武汉市的交通通行压力越来越大,拥堵、环境污染、停车位短缺等问题层出不穷。实施办法规定,武汉市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可以决定实行车辆保有量、种类调控、限制车辆使用频率等措施。
同时在实施上述措施时,武汉市政府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要求进行。
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不能购置新车
针对武汉市普遍存在的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及时报废,给道路通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这一问题。实施办法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
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机动车应当依法登记并进行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
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交通事故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同命不同价”一直备受诟病。实施办法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