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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严厉打击网售假药和违法售药行为

2013年08月20日12:41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 为规范网上售药秩序,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药和违法售药行为,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监管责任体系,按照药品“两打两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5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开展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工作方案》,指导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网上非法售药专项行动。

方案指出,要以治疗肿瘤、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性功能障碍等病症的药品为重点品种,监测排查网上非法售药信息。对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网站,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网站和个人,一律列入黑名单予以行业禁入。方案全文如下。

开展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和发布药品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药犯罪与违法售药行为,整顿和规范网上售药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侦破一批网上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惩治一批网络销售假药的组织、实施和参与者,整顿、关闭、曝光一批违法售药网站,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网上销售假药与违法售药活动的高发势头。

通过加大网上安全购药的宣传、引导和警示力度,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形成自觉抵制非法网站药品的社会氛围,营造互联网药品正当交易的良好环境。

通过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信、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与有效措施,全面提升网上售药的监管和执法效能,保证网上售药的良好秩序的长治久安。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一)监测排查网上非法售药信息。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以治疗肿瘤、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性功能障碍等病症的药品为重点品种,以互联网搜索引擎为重点监测对象,以投诉举报信息为重点线索,组织对网上售药行为进行监测和排查,发现涉嫌从事网上非法售药活动的网站、网页,列出清单。

2.要求主要搜索引擎、电商平台对违法网上售药行为进行主动搜索,发现无资质从事网上售药活动的网站、网页,列出清单,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转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组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投诉举报中心以及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梳理受理的网上非法售药举报,列出清单,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对上述网站清单,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步判断属违法违规售药行为后,通过通信管理部门定位其网站所在地,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网站移交其属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涉嫌假药犯罪的,可以移送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查处。由被害人举报的网上销售假药案,也可移送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严厉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药品交易资质,存在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药品违法销售行为的网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对违法网站依法予以关闭。

2.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质,非法从事药品销售的网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提供名单,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处置。如属未备案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追究接入服务商责任;如属已备案网站,应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3.对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网站,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涉嫌销售假药网站清单,深入开展线索经营,依法立案侦查,依法对网站的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并加大深挖力度,捣毁假药生产窝点,摧毁假药销售网络,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

(三)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和警示活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发布新闻稿。在专项行动启动后,五部门统一发布新闻稿,对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解读,对网上售药的规范予以重申,表明监管部门坚决打击网上售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同时,对公众网上购药行为进行引导和警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不法行为。

2.曝光典型案件。专项行动期间,五部门联合对查实的大要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形成持续宣传高潮。大张旗鼓地揭露不法行为,将已查实案件的违法违规情节、危害及处罚情况在五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典型案件邀请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跟踪案件查处进展,制作视频资料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3.组织开展网络访谈活动。在重点新闻网站举办网络访谈活动,通过与网民的互动,大力宣传网上售药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提示网上购药风险,倡导网上安全购药。

4.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专栏定期发布《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建立和公开已被取缔的非法售药网站名单,提醒广大公众及时了解非法网站信息,网上谨慎购药,自觉抵制非法网站药品,避免上当受骗。

5.发动各大型网站、搜索引擎、电商平台、接入服务商对所管理网站药品广告页面和链接进行自查,清除虚假违法广告。

(四)净化网上售药环境。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要求搜索引擎对售药网站区别对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资质的网站信息定期提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各主流搜索引擎对所呈现药品或售药搜索结果时将有资质网站信息予以前置,并显著设置网上安全购药提示语,保证搜索者首先看到有资质网站信息和提示。同时要求搜索引擎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非法售药网站黑名单予以屏蔽,并定期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加大对违法网上售药行为的日常监督监测力度。五部门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完善监督监测机制和技术手段,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共同加大对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监督监测力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监测信息提示,曝光违法网站。

3.鼓励举报网上违法售药行为。鼓励被假冒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维护网上售药的正常秩序,积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投诉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31)以及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上违法售药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4.完善网上售药管理制度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修订《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办法》,制定网上售药规范,按照现实与虚拟一致原则,合理设置网上售药的管理标准和适用范围。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在2013年8~12月期间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文件下发日起至8月下旬)。下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召开视频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和提出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发动。联合召开主要商业网站、搜索引擎、电商平台负责人会议,提出配合工作、自查自纠要求。

(二)集中打击阶段(9~11月)。采取集中行动和专案经营相结合的方式,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清理一批窝点,摧毁一批网上销售假药团伙,曝光一批违法网站,大力开展规范网上购销药品的宣传引导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情况,评估工作成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规范。对在专项行动中贡献突出,查办重大案件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嘉奖。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各地、各部门要通过群众举报、全面监测、重点排查等方式,主动发现网上违法售药线索,做好个案查处工作。对各种线索要抓住不放、深挖到底,直至查清造假售假窝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从严处理,符合吊销许可情形的一律吊销相应许可;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形成震慑。

(二)坚决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案件查办公正、公开的原则,大张旗鼓地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将已查实案件的违法违规情节、危害及处罚情况予以公开曝光。其中典型案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典型案件通过主流媒体予以曝光。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网站和个人,一律列入黑名单予以行业禁入。

(三)明确分工强化联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公安、通信管理、工商行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强调统一行动,强化联合治理的威慑作用和打击力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打击网上违法售药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测发现违法售药网站,获取线索和信息,查处违规售药网站;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网络售药犯罪行为;通信管理部门加强接入服务商管理,定位涉嫌非法售药的网站服务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网上违法售药网站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网站进行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加强对搜索引擎、论坛、博客、微博客、社交网站等的监管,做好对网上违法售药网站、网页内容的查处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进行核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

(四)健全机制标本兼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对网上售药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强化对网上违法售药,特别是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有效模式和方式。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对发现的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以及跨地区的网上销售假药案件要及时上报,加强督导,组织协调好案件的查办工作。对涉及多个省份的特别重大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指导协调涉案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查办。重大案件和突发情况各地要随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在专项行动期间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在专项行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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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崔东、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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